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加拿大合肥之友联谊会。
第二条 加拿大合肥之友联谊会在加拿大的合肥人以及曾在合肥学习、工作、经商并希望联络合肥,关注合肥的人士或企业联合成立,会员自愿参加,从事宣传合肥、宣传加拿大、交流经验、提供信息、为合肥和加拿大经济建设咨询服务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加拿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组织功能和整体优势,通过开展各类活动充分体现桥梁和纽带作用,以推进合肥和加拿大的经济繁荣与发展为己任。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加拿大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12Upjohn Road,Suite S2A Toronto,ON M3B 2V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加拿大合肥之友联谊会网站,介绍加拿大,宣传合肥。
(二)举办各种类型交流会、推介会及联谊活动;
(三)为来加的合肥朋友提供帮助,为本会会员联络合肥提供支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谊会举办的各种报告会、讲座、交流会及会员年会等活动;
(二)对联谊会的活动有建议、批评权;
(三)有向联谊会提出要求帮助的权利;
(四)有优先取得联谊会的有关资料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谊会的决议;
(二)遵守联谊会有关规定;
(三)接受联谊会委托办理的工作;
(四)关心联谊会工作,提供信息,反映情况;
(五)积极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谊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联谊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以以通讯方式参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聘请干事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四条 联谊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高度的奉献精神;
(二)在联谊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联谊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联谊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联谊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联谊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加国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加国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办理好交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暂不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加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谊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之日起生效。